利未记 11:3-23
利未记 11:3-23 当代译本 (CCB)
凡蹄子分瓣且反刍的动物,你们都可以吃。 但你们不可吃只是蹄子分瓣或只反刍的动物。骆驼不洁净,因为它虽反刍但蹄子不分瓣; 石獾不洁净,因为它虽反刍但蹄子不分瓣; 野兔不洁净,因为它虽反刍但蹄子不分瓣; 猪不洁净,因为它虽蹄子分瓣但不反刍。 你们不可吃它们的肉,也不可摸它们的尸体,因为它们对你们来说不洁净。 “海洋与河流里的动物,凡有鳍有鳞的,你们都可以吃。 但海洋与河流里无鳍无鳞的动物,你们要憎恶。 它们都是可憎之物,你们不可吃它们的肉,也不可摸它们的尸体。 水中任何无鳍无鳞的动物,你们都要视为可憎之物。 “你们不可吃以下鸟类,要视为可憎之物。它们是雕、胡兀鹫、黑秃鹫、 鸢、隼类、 乌鸦类、 鸵鸟、夜鹰、海鸥、鹰类、 小鸮、鸬鹚、大鸮、 仓鸮、鹈鹕、鱼鹰、 鹳、鹭鸟类、戴胜和蝙蝠。 “你们要憎恶会飞的四足爬行昆虫, 但可以吃其中会飞会跳的昆虫, 包括蝗虫类、蟋蟀类和蚱蜢类。 你们要憎恶所有会飞的四足爬行昆虫。
利未记 11:3-23 新译本 (CNVS)
分蹄有趾而且反刍的走兽,你们都可以吃。但你们不可吃下列反刍,或分蹄的走兽动物:骆驼,因为牠反刍却不分蹄,你们应以为不洁净。石貛,因为牠反刍却不分蹄,你们应以为不洁净。兔子,因为牠反刍却不分蹄,你们应以为不洁净。猪,因为牠分蹄有趾却不反刍,你们应以为不洁净。这些走兽的肉你们不可吃,牠们的尸体你们不可摸,你们应视为不洁净。 “水中所有的活物你们可以吃的,就是这些:凡是在水中,有翅有鳞的,不论是在海里或是河里的,你们都可以吃。在水中游动或生存在水中的活物,无论是在海里或是河里,若是没有翅和鳞的,你们都要当作可憎之物。牠们是你们憎恶之物;牠们的肉,你们不可吃;牠们的尸体,你们要憎恶。所有在水里没有翅和鳞的活物,你们都要当作可憎之物。 “在鸟类中,你们要憎恶,也不可吃这些雀鸟:兀鹰、鵰、鹫、鸢、猎鹰等隼类,所有乌鸦类,鸵鸟、猫头鹰、海鸥、苍鹭等鹰类。鸱鹗、鸬鸶、大鸱枭、白鹭、塘鹅、鸨、鹳、红鹤等鹭鸶类,戴胜和蝙蝠。 “凡有翅膀、四足爬行的生物,你们都要当作可憎之物。但在所有有翅膀、四足爬行的生物中,如果有足有腿,能在地上蹦跳的,你们都可以吃。在昆虫中,你们可以吃这些:蝗虫类、蚂蚱类、蟋蟀类和蚱蜢类。但是其他所有有翅膀四足的生物,你们都要当作可憎之物。
利未记 11:3-23 中文标准译本 (CSBS)
凡是分蹄、裂趾并且反刍的动物,都可以吃。 然而反刍的或分蹄的动物当中,这些不可以吃: 骆驼,虽然反刍,却不分蹄, 所以它对于你们是不洁净的; 岩狸,虽然反刍,却不分蹄, 所以它对于你们是不洁净的; 兔子,虽然反刍,却不分蹄, 所以它对于你们是不洁净的; 猪,虽然分蹄、裂趾,却不反刍, 所以它对于你们是不洁净的。 不可吃它们的肉,也不可触碰它们的尸体;这些对于你们都是不洁净的。 “水中的一切,可以吃的是这些:无论海里、河里,水中凡是有鳍有鳞的,都可以吃。 而无论海里、河里,一切水生的群居爬物、一切水里的活物中,凡是无鳍无鳞的,对于你们都是可憎之物。 这些对于你们是可憎的,你们不可吃它们的肉,并且要憎恶它们的尸体。 凡是水中无鳍无鳞的,对于你们都是可憎之物。 “鸟类中,要憎恶的是这些,你们都不可吃,它们是可憎之物: 老鹰、秃鹫、红头雕、 鹞鹰、小隼与其类, 各种乌鸦与其类, 鸵鸟、夜鹰、海鸥、苍鹰与其类, 小鸮、鸬鹚、猫头鹰、 白鸮、鹈鹕、鹗、 白鹳、鹭鸶与其类, 戴胜和蝙蝠。 “凡是用四足行走、有翅膀的昆虫,对于你们都是可憎之物。 然而,各类用四足行走、有翅膀的昆虫中,脚上有曲腿、在地上跳的那种,你们可以吃。 可以吃的是这些: 蝗虫与其类,蝻子与其类, 蟋蟀与其类,蚱蜢与其类。 但其他各类有四足、有翅膀的昆虫,对于你们都是可憎之物。
利未记 11:3-23 和合本修订版 (RCUVSS)
凡蹄分两瓣,分趾蹄而又反刍食物的走兽,你们都可以吃。 但那反刍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是:骆驼,反刍却不分蹄,对你们是不洁净的; 石獾,反刍却不分蹄,对你们是不洁净的; 兔子,反刍却不分蹄,对你们是不洁净的; 猪,蹄分两瓣,分趾蹄却不反刍,对你们是不洁净的。 这些兽的肉,你们不可吃;它们的尸体,你们也不可摸,对你们都是不洁净的。 “水中可吃的是这些:凡在水里,无论是海或河,有鳍有鳞的,都可以吃。 凡在海里、河里和水里滋生的动物,就是在水里所有的动物,无鳍无鳞的,对你们是可憎的。 它们对你们都是可憎的。你们不可吃它们的肉;它们的尸体,也当以为可憎。 凡在水里无鳍无鳞的,对你们是可憎的。 “飞鸟中你们当以为可憎,不可吃且可憎的是:雕、狗头雕、红头雕, 鹞鹰、小鹰的类群, 所有乌鸦的类群, 鸵鸟、夜鹰、鱼鹰、鹰的类群, 鸮鸟、鸬鹚、猫头鹰, 角鸱、鹈鹕、秃雕, 鹳、鹭鸶的类群,戴鵀与蝙蝠。 “凡有翅膀却用四足爬行的群聚动物,对你们是可憎的。 只是有翅膀却用四足爬行的群聚动物中,足上有腿在地上跳的,你们还可以吃; 其中你们可以吃的有蝗虫的类群,蚂蚱的类群,蟋蟀的类群和蚱蜢的类群。 其余有翅膀有四足的群聚动物,对你们都是可憎的。
利未记 11:3-23 新标点和合本, 神版 (CUNPSS-神)
凡蹄分两瓣、倒嚼的走兽,你们都可以吃。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:骆驼-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 沙番-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 兔子-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 猪-因为蹄分两瓣,却不倒嚼,就与你们不洁净。 这些兽的肉,你们不可吃;死的,你们不可摸,都与你们不洁净。 「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:凡在水里、海里、河里、有翅有鳞的,都可以吃。 凡在海里、河里,并一切水里游动的活物,无翅无鳞的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 这些无翅无鳞、以为可憎的,你们不可吃它的肉;死的也当以为可憎。 凡水里无翅无鳞的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 「雀鸟中你们当以为可憎、不可吃的乃是:雕、狗头雕、红头雕、 鹞鹰、小鹰与其类; 乌鸦与其类; 鸵鸟、夜鹰、鱼鹰、鹰与其类; 鸮鸟、鸬鹚、猫头鹰、 角鸱、鹈鹕、秃雕、 鹳、鹭鸶与其类;戴𬸊与蝙蝠。 「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,有足有腿,在地上蹦跳的,你们还可以吃。 其中有蝗虫、蚂蚱、蟋蟀与其类;蚱蜢与其类;这些你们都可以吃。 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