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记 11:3-23

利未记 11:3-23 CNVS

分蹄有趾而且反刍的走兽,你们都可以吃。但你们不可吃下列反刍,或分蹄的走兽动物:骆驼,因为牠反刍却不分蹄,你们应以为不洁净。石貛,因为牠反刍却不分蹄,你们应以为不洁净。兔子,因为牠反刍却不分蹄,你们应以为不洁净。猪,因为牠分蹄有趾却不反刍,你们应以为不洁净。这些走兽的肉你们不可吃,牠们的尸体你们不可摸,你们应视为不洁净。 “水中所有的活物你们可以吃的,就是这些:凡是在水中,有翅有鳞的,不论是在海里或是河里的,你们都可以吃。在水中游动或生存在水中的活物,无论是在海里或是河里,若是没有翅和鳞的,你们都要当作可憎之物。牠们是你们憎恶之物;牠们的肉,你们不可吃;牠们的尸体,你们要憎恶。所有在水里没有翅和鳞的活物,你们都要当作可憎之物。 “在鸟类中,你们要憎恶,也不可吃这些雀鸟:兀鹰、鵰、鹫、鸢、猎鹰等隼类,所有乌鸦类,鸵鸟、猫头鹰、海鸥、苍鹭等鹰类。鸱鹗、鸬鸶、大鸱枭、白鹭、塘鹅、鸨、鹳、红鹤等鹭鸶类,戴胜和蝙蝠。 “凡有翅膀、四足爬行的生物,你们都要当作可憎之物。但在所有有翅膀、四足爬行的生物中,如果有足有腿,能在地上蹦跳的,你们都可以吃。在昆虫中,你们可以吃这些:蝗虫类、蚂蚱类、蟋蟀类和蚱蜢类。但是其他所有有翅膀四足的生物,你们都要当作可憎之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