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1:10-23
申命記 21:10-23 新標點和合本, 神版 (CUNP-神)
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-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」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 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 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, 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 以色列 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 「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,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-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
申命記 21:10-23 和合本2010 (和合本修訂版) (繁體字) 神版 (和合本2010 - 神版)
「你出去與仇敵作戰的時候,耶和華—你的 神將他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為俘虜。 若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美麗的女子,喜歡她,要娶她為妻, 就可以帶她到你家去。她要剪頭髮,修指甲,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為自己父母哀哭一個月。然後,你就可以與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 以後你若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自由離開,絕不可為錢把她賣了,也不可把她當奴隸看待,因為你已經佔有過她。」 「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寵愛的,另一個是失寵的,她們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他失寵妻子生的; 到了分產業給兒子的時候,不可將自己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他失寵妻子所生的長子之上。 他必須認失寵妻子所生的兒子為長子,在所有的產業中給他雙分,因為這兒子是他壯年時生的,長子的名分應當是他的。」 「人若有頑梗忤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然懲戒他,他還是不聽從他們, 父母就要抓住他,帶他出去到當地的城門,本城的長老那裏, 對本城的長老說:『我們這個兒子頑梗忤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 然後,城裏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,全 以色列 聽見了都要害怕。」 「人若犯了死罪被處死,你把他掛在木頭上, 不可讓屍體留在木頭上過夜,一定要當日把他埋葬,因為被掛的人是 神所詛咒的。你不可玷污耶和華—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。」
申命記 21:10-23 新譯本 (CNV)
“你出去和仇敵作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 神把他們交在你手裡,你就把他們擄了去。如果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了容貌美好的女子,就戀慕她,要娶她作妻子,那麼,你可以把她帶進你的家裡;她要剃頭修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,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個月,然後你才可以親近她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如果將來你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隨意離去,決不可為了錢把她出賣,也不可以她為奴,因為你已經污辱了她。 “如果人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喜愛的,一個是他不喜愛的,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;但長子是他不喜愛的妻子生的;到了他把所有的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日子,他不可把他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立為長子,排在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以上,他才是長子;卻要承認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為長子,把所有的產業分兩分給他,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有力的時候所生的頭生子,長子的權利本是屬於他的。 “如果人有忤逆倔強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;父母管教他以後,他還是不聽從;他的父母就要捉住他,把他帶到當地的城門,去見本城的長老,對本城的長老說:‘我們這個兒子忤逆倔強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個貪食好酒的人。’全城的人就要用石頭打死他;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以色列眾人聽見了,就都懼怕。 “如果人犯了該死的罪,被處死以後,你就把他掛在木頭上;他的屍體不可留在樹上過夜,必須在當日把他埋葬,因為被掛在木頭上的,是受 神咒詛的;這樣,你就不至於玷污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了。”
申命記 21:10-23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「你出去與仇敵作戰的時候,耶和華-你的上帝將他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為俘虜。 若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美麗的女子,喜歡她,要娶她為妻, 就可以帶她到你家去。她要剪頭髮,修指甲,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為自己父母哀哭一個月。然後,你就可以與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 以後你若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自由離開,絕不可為錢把她賣了,也不可把她當奴隸看待,因為你已經佔有過她。」 「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寵愛的,另一個是失寵的,她們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他失寵妻子生的; 到了分產業給兒子的時候,不可將自己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他失寵妻子所生的長子之上。 他必須認失寵妻子所生的兒子為長子,在所有的產業中給他雙分,因為這兒子是他壯年時生的,長子的名分應當是他的。」 「人若有頑梗忤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然懲戒他,他還是不聽從他們, 父母就要抓住他,帶他出去到當地的城門,本城的長老那裏, 對本城的長老說:『我們這個兒子頑梗忤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 然後,城裏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,全 以色列 聽見了都要害怕。」 「人若犯了死罪被處死,你把他掛在木頭上, 不可讓屍體留在木頭上過夜,一定要當日把他埋葬,因為被掛的人是上帝所詛咒的。你不可玷污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。」
申命記 21:10-23 當代譯本 (CCB)
「你們和敵人交戰時,你們的上帝耶和華會把敵人交給你們,使他們成為你們的俘虜。 如果你們有人在俘虜中看見美麗的女子,被她吸引,想娶她為妻, 就可以帶她回家,讓她剃去頭髮,修剪指甲, 換掉被俘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那人家中為她父母哀悼一個月。之後,那人便可以和她結為夫妻。 如果那人不喜歡她,則要讓她自由離去,絕不可賣掉她,也不可奴役她,因為他已經羞辱了她。 「如果一個人有兩個妻子,一個受他寵愛,一個不受他寵愛,二人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不受寵愛的妻子生的, 分產業的時候,他不可廢長立幼,把長子的權利給他所愛之妻生的兒子。 他必須承認他不愛之妻所生的長子的名分,分給他雙份產業,因為長子是他壯年時所生的兒子,應享有長子的權利。 「如果一個人的兒子冥頑不靈、悖逆父母、屢教不改, 他父母要抓住他,把他帶到城門口去見本城的長老,對他們說, 『我們這個兒子冥頑不靈、悖逆成性,不肯聽從我們,是個貪吃好酒之徒。』 全城的人都要用石頭打死他,從你們中間除掉這種罪惡。所有 以色列 人聽說後,都會感到害怕。 「如果有人犯了死罪,被處死後掛在木頭上, 不可讓屍體在木頭上過夜,必須當天埋葬,因為凡掛在木頭上的人都是上帝所咒詛的。你們不可玷污你們的上帝耶和華將要賜給你們的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