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1:10-23
申命記 21:10-23 CNV
“你出去和仇敵作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 神把他們交在你手裡,你就把他們擄了去。如果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了容貌美好的女子,就戀慕她,要娶她作妻子,那麼,你可以把她帶進你的家裡;她要剃頭修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,為自己的父母哀哭一個月,然後你才可以親近她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如果將來你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隨意離去,決不可為了錢把她出賣,也不可以她為奴,因為你已經污辱了她。 “如果人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喜愛的,一個是他不喜愛的,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;但長子是他不喜愛的妻子生的;到了他把所有的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日子,他不可把他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立為長子,排在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以上,他才是長子;卻要承認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為長子,把所有的產業分兩分給他,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有力的時候所生的頭生子,長子的權利本是屬於他的。 “如果人有忤逆倔強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;父母管教他以後,他還是不聽從;他的父母就要捉住他,把他帶到當地的城門,去見本城的長老,對本城的長老說:‘我們這個兒子忤逆倔強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個貪食好酒的人。’全城的人就要用石頭打死他;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以色列眾人聽見了,就都懼怕。 “如果人犯了該死的罪,被處死以後,你就把他掛在木頭上;他的屍體不可留在樹上過夜,必須在當日把他埋葬,因為被掛在木頭上的,是受 神咒詛的;這樣,你就不至於玷污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