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太福音 5
5
1但祂看見這些群眾就上了山,既已坐下,門徒到祂跟前來。 2祂就開口教訓他們說: 3靈裏貧窮的人有福了,因為諸天之國乃是他們的。 4哀慟的人有福了,因為他們必得安慰。 5溫柔的人有福了,因為他們必承受地土。 6對公道正義又飢又渴的人有福了,因為他們必得飽足。 7仁慈的人有福了,因為他們必蒙憐恤。 8心裏清潔的人有福了,因為他們必得見神。 9製造和平的人有福了,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。 10為公道正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,因為諸天之國正是他們的。 11當人因我辱罵你們,逼迫你們,又揑造各樣壞話,毀謗你們的時候,你們就有福了。 12應當歡喜快樂,因為你們在諸天上的賞賜是大的;原來他們也是這樣逼迫了在你們以前的眾先知。 13你們是地上的鹽,但鹽若失了味,怎能叫它再鹹呢?以後無用,不過丟在外面,被人踐踏了。 14你們總是世界的光;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。 15人也不點燈,放在斗底下,乃是放在燈臺上,它就照亮一切在家裏的人。 16讓你們的光也這樣照在人前,叫他們看見你們良善的工作,就榮耀你們在諸天上的父。 17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眾先知;我來,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; 18因為阿們我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總不能廢去,直到一切都成全了。 19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又教訓人這樣,他在諸天之國裏要稱為最小的;但無論何人若遵行這些誡命,又教訓人遵行,他在諸天之國裏要稱為大的。 20因此我告訴你們,若非你們的公道正義勝於那些文士和法利賽人的,就斷不能進諸天之國。 21你們曾聽見對古人說的話:『不可殺人!』#出20:13凡殺人的,就難免受審判。 22我卻告訴你們,無論何人向弟兄動怒,就難免受審判;無論誰對他的弟兄說:廢人!就難免公會的審判,而且無論誰對弟兄說:狂人!就難免地獄的火。 23所以你若在祭壇上獻你的禮物,及在那裏想起你的弟兄向你懷怨; 24就把禮物留在壇前,先去同你的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你的禮物。 25你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,恐怕那對頭把你交付審判官,而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被押在監裏。 26阿們,我告訴你: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,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。○ 27你們聽見說『不可姦淫!』#出20:14 28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戀想她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 29所以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,就把它剜出來丟掉,因為寧可失去你眾肢體中的一肢,不讓你全身被丟在地獄裏。 30假使你的右手叫你跌倒,就把它砍下來丟掉,因為寧可失去你眾肢體中的一肢,不讓你全身被丟在地獄裏。○ 31又有話說:『誰若休妻,就當給她休書』。#申24:1 32我卻告訴你們: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她作淫婦了;並且無論何人要娶這被休的婦人,就是犯姦淫了。○ 33再者,你們曾聽見對古人所說的話:『不可背誓,但你所起的誓,總要向主謹守!』#利19:12 34我卻告訴你們,甚麼誓都不可起,不可指着天起誓,因為天是神的寶座; 35也不可指着地起誓,因為地是祂的腳凳;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,因為它是大君的京城。 36又不可指着你的頭起誓,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變黑了! 37但你們的話,是就是;不是,就不是;若超過這些,就是從惡裏出來的。○ 38你們曾聽見說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!』#出21:24 39我卻告訴你們:不要與惡人作對!有人打你的右臉,把左臉也轉給他, 40有人想要與你爭訟,要拿你的裏衣,連外衣也留給他。 41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,你就同他走二里。 42有求你的就給他,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。○ 43你們曾聽見說:『當愛你的近人,恨你的仇敵!』#利19:18 44我卻告訴你們;要愛你們的仇敵,又為那些逼迫你們的禱告; 45就可以作你們在諸天上之父的兒子,因為祂叫祂的太陽上升照惡人和善人,又降雨給公正的和不義的人。 46因為你們若愛那愛你們的人,有甚麼賞賜呢?稅吏豈不也是這樣行麼? 47如果你們單問候你們的弟兄,你們有甚麼過人的長處呢?外邦人豈不也是這樣行麼? 48所以『你們要完全』#創17:1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!
Attualmente Selezionati:
馬太福音 5: 陸亨理-鄭壽麟注釋本
Evidenziazioni
Condividi
Copia
Vuoi avere le tue evidenziazioni salvate su tutti i tuoi dispositivi?Iscriviti o accedi
Digital edition of The Bible Treasury New Testament (1941) by Heinrich Ruck (1887-1972) and ZHENG Shoulin (1900-?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7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