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1:1-32
出埃及記 21:1-32 CNV
“你要在眾民面前訂立的典章是這樣的。如果你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;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他若是單身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是有婦之夫,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。他的主人若是給他妻子,妻子又給他生了兒女,那麼妻子和兒女都要歸給主人,他自己要單獨出去。如果那奴僕明明說:‘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’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帶到審判官那裡,又要把他帶到門前,或是門柱旁;他的主人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如果有人把女兒賣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以後又不喜歡她,就要准她贖身;主人沒有權力可以把她賣給外族人,因為主人曾經欺騙了她。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,就必須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。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,那麼,對她的飲食、衣著和性的需要,仍然不可減少。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 “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人若不是蓄意殺人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,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,他可以逃到那裡去。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鄰舍,用詭計把他殺了,你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拿去處死。 “打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 “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還留在他手中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 “如果人彼此爭論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但他還沒有死,不過要躺在床上,以後,他若是能起來,能扶杖出外行走,那打他的就可算無罪,但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,並且要把他完全醫好。 “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僕或婢女,以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須受刑罰;但如果他還活一兩天,那人就不必受刑罰,因為那奴僕是他的財產。 “如果人彼此爭鬥,擊傷了懷孕的婦人,以致流產,但沒有別的損害,那傷害她的必須按照婦人的丈夫要求的,和照著審判官斷定的,繳納罰款。如果有別的損害,你就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 “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,或婢女的一隻眼,把眼打壞了,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顆牙,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 “如果牛觸了男人或女人,以致死亡,那牛必須用石頭打死,只是不可吃牛的肉;牛的主人卻不必受刑罰。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觸人,牛主也曾經受過警告,他仍然不把牛拴好,以致觸死了男人或是女人,就要用石頭把那牛打死,牛主也必要處死。如果給他提出贖金,他就必須照著提出的數量全數繳付贖命金。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,或是觸了人的女兒,都必須照著這定例辦理。如果牛觸了人的奴僕,或是婢女,必須把三百四十克銀子給他的主人,那牛也必須用石頭打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