耶利米書 2
2
神眷顧以色列
1耶和華的話臨到我,說: 2「你去向耶路撒冷居民的耳朵呼喊,耶和華如此說:
『你年輕時的恩愛,
新婚時的愛情,
你怎樣在曠野,
在未耕種之地跟隨我,
我都記得。
3那時以色列歸耶和華為聖,
作為他初熟的土產;
凡吞吃它的必算為有罪,
災禍必臨到他們。
這是耶和華說的。』」
以色列祖先的罪惡
4 雅各家,以色列家的各族啊,當聽耶和華的話, 5耶和華如此說:
「你們的祖先看我有甚麼錯處,
竟遠離我,隨從那虛無的神明#2.5「虛無的神明」:原文是「虛無」。,
自己成為虛無呢?
6他們並不問:
『那領我們從埃及地上來,
引導我們走過曠野、沙漠有坑洞之地,
走過乾旱死蔭、無人經過、
無人居住之地的耶和華在哪裏呢?』
7我領你們進入肥沃之地,
使你們得吃其中的果子和美物;
你們進入時,卻使我的地玷污,
使我的產業成為可憎的。
8祭司從來不問:『耶和華在哪裏呢?』
傳講律法的不認識我,
官長違背我,
先知藉巴力說預言,
隨從無益的東西。」
神譴責他的子民
9「我因此必與你們爭辯,
也與你們的子孫爭辯。
這是耶和華說的。
10你們且渡到基提海島察看,
派人往基達去留心查考,
看可曾有過這樣的事。
11豈有一國換了它的神明嗎?
其實那不是神明!
但我的百姓將他們的榮耀換了那無益的東西。
12諸天哪,要因此震驚,
顫慄,極其淒涼!
這是耶和華說的。
13因為我的百姓做了兩件惡事:
離棄我這活水的泉源;
又為自己鑿出水池,
卻是破裂不能儲水的池子。」
以色列不忠的結局
14「以色列是僕人嗎?
是家中生的奴僕嗎?
為何成為掠物呢?
15少壯獅子向它咆哮,大聲吼叫,
使它的地荒蕪;
城鎮燒燬,無人居住。
16 挪弗 # 2.16 「挪弗」即埃及的孟斐斯;本卷書44.1;46.14,19同。 人和答比匿人打破你的頭顱。
17這不是你自己招惹的嗎?
不是因耶和華—你 神引導你行路時,
你離棄了他嗎?
18現今你為何在埃及路上喝西曷河#2.18「西曷河」是尼羅河的支流。的水呢?
為何在亞述路上喝大河的水呢?
19你自己的惡必懲治你,
你背道的事必責罰你。
由此可知可見,你離棄耶和華—你的 神,
不存敬畏我的心,
實為惡事,為苦事;
這是萬軍之主耶和華說的。」
以色列拒絕敬拜耶和華
20「你#2.20「你」是根據七十士譯本;原文是「我」。在古時折斷你的軛,解開你的繩索,
說:『我必不事奉耶和華#2.20「不事奉耶和華」:原文另譯「不作惡」。。』
你在各高岡上、各青翠的樹下屈身行淫。
21然而,我栽種你為上等的葡萄樹,
全用純正的種子;
你怎麼向我變為外邦葡萄樹的壞枝子呢?
22你雖用鹼、多用皂莢清洗,
你罪孽的痕跡仍顯在我面前。
這是主耶和華說的。
23你怎能說:
『我沒有玷污,沒有隨從巴力』?
看看你在谷中所做的,思想你自己的所作所為;
你是快行的獨峯駝,狂奔亂闖。
24你是野驢,習慣曠野,
慾心發動時就呼吸急促,
發情時誰能使牠轉回呢?
凡尋找牠的必不費力,
在牠的季節必能尋見牠。
25你不要弄到赤足而行,
喉嚨乾渴。
你卻說:『沒有用的,
我喜愛陌生人,
我必隨從他們。』」
以色列該受懲罰
26「賊被捉拿,怎樣羞愧,
以色列家和他們的君王、官長、
祭司、先知也都照樣羞愧。
27他們向木頭說:『你是我的父』;
向石頭說:『你是生我的。』
他們以背向我,
不肯以面向我;
及至遭遇患難時卻說:
『起來拯救我們吧!』
28你為自己做的神明在哪裏呢?
你遭遇患難的時候,
讓它們起來拯救你吧!
猶大啊,你神明的數目與你城的數目相等。
29「你們為何與我爭辯呢?
你們都違背了我。
這是耶和華說的。
30我責打你們的兒女是徒然的,
他們不受管教。
你們自己的刀吞滅你們的先知,
好像殘害人的獅子。
31這世代的人哪,
你們要留意耶和華的話。
我向以色列豈是曠野,
或幽暗之地呢?
我的百姓為何說:
『我們脫離約束,不再歸向你了』?
32少女豈能忘記她的妝飾呢?
新娘豈能忘記她的美衣呢?
我的百姓卻在無數的日子裏忘記了我!
33「你竟然如此精於求愛之道,
可把你的門徑教邪惡的女人!
34你衣服的邊上有無辜貧窮人的血,
其實你並未發現他們挖洞進屋偷竊#2.34參出22.2。。
雖有這一切的事#2.34「其實…一切的事」:七十士譯本是「我並沒有在洞裏找到他們,而是在每棵橡樹底下。」,
35你還說:『我無辜;
耶和華的怒氣必定轉離我了。』
看哪,我必審問你;
因你自己說:『我沒有犯罪。』
36你為何東奔西跑改變你的道路呢?
你必因埃及蒙羞,
像從前因亞述蒙羞一樣。
37你也必兩手抱頭離開這裏;
因為耶和華已經棄絕你所倚靠的,
你不能因他們而得順利。」
和合本2010(和合本修訂版)經文 2006,2010香港聖經公會
版權所有 香港聖經公會
本會歡迎作者、出版者或機構於書籍、刊物或其他媒體中引用《和合本2010(和合本修訂版)》經文。凡引用不超過一千節經文,其中不包含完整的書卷,或只佔書刊或產品內容一半以下,使用者無須預先獲得本會批准。惟必須在書刊或產品的版權頁或顯眼處註明:「經文引自《和合本2010(和合本修訂版)》,版權屬香港聖經公會所有,蒙允准使用。」
除上述情況外,使用者無論以任何形式引用《和合本2010(和合本修訂版)》經文,包括印刷、影印、錄音、視像,或任何資料儲存、複製或傳送,均須先得本會書面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