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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 21:1-32

出埃及記 21:1-32 和合本2010 - 神版

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 「你若買 希伯來 人作奴僕,他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離去。 他若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,他的妻子可以同他離去。 若他主人給他娶了妻,妻子為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離去。 倘若奴僕聲明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離去。』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前,再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裏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遠服事主人。 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的奴僕那樣離去。 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,後來看不順眼,就要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對她失信,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。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照女兒的規矩對待她。 若另娶一個,她的飲食、衣服和房事不可減少。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白白離去,不必付贖金。」 「打人致死的,必被處死。 他若不是出於預謀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立一個地方,讓他可以逃到那裏。 人若蓄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把他捉去處死。 「打父母的,必被處死。 「誘拐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扣留在他手中,必被處死。 「咒罵父母的,必被處死。 「人若彼此爭吵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被打的人沒有死去,卻要躺臥在床, 若他還能起來扶杖行走,那打他的可免處刑,卻要賠償他不能工作的損失,並要把他完全醫好。 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當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受報應。 若能撐過一兩天,主人就不必受懲罰,因為那是他的財產。 「人若彼此打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以致胎兒掉了出來,隨後卻無別的傷害,那傷害她的人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提出的,照審判官所裁定的賠償。 若有別的傷害,就要以命抵命,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以灼傷還灼傷,以損傷還損傷,以鞭打還鞭打。 「人若打奴僕或婢女的眼睛,毀了一隻,就要因他的眼讓他自由離去。 若打掉了奴僕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讓他自由離去。」 「牛若牴死男人或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免處刑。 倘若那牛向來是牴人的,牛的主人雖然受過警告,仍不把牠拴好,以致把男人或女人牴死,牛要用石頭打死,主人也要被處死。 若罰他付贖命的賠款,他就要照所罰的數目贖他的命。 牛若牴了男孩或女孩,也要照這條例處理。 牛若牴了奴僕或婢女,就要把三十舍客勒銀子給奴僕的主人,牛要用石頭打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