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25:23-38
利未記 25:23-38 和合本2010 - 神版
「地不可以賣斷,因為地是我的;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,是寄居的。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要准許人有權將地贖回。 「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,賣了他的一些產業,他的至親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。 若沒有人能為他贖回,他的手頭漸漸寬裕,能夠贖回, 就要計算賣後的年數,把剩餘年數的價錢歸還給那買主,他的地業便歸還自己。 若他手頭的財力不夠贖回,所賣的地就要留在買主的手裏,直到禧年。到了禧年,地業要歸還賣主。 「人若賣城牆內的住宅,賣了以後,一整年內他有權贖回;這是他可以贖回的期限。 若他在一整年內不贖回,這有牆之城的房屋就確定永歸買主,直到世世代代;在禧年也不必歸還。 但周圍無城牆之村莊的房屋,要看為鄉下的田地,可以贖回;到了禧年就要歸還。 至於 利未 人所得為業的城鎮, 利未 人可以隨時贖回他們城鎮中的房屋。 在所得為業的城鎮, 利未 人若賣了房屋,又不贖回,到了禧年仍要歸還原主,因為 利未 人城鎮的房屋是他們在 以色列 人中的產業。 但是 利未 人各城郊外之地是不可賣的,因為這是他們永遠的產業。」 「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,手頭缺乏,你就要幫補他,使他與你一同生活,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。 不可向他取利息,也不可向他索取高利;要敬畏你的 神,使你的弟兄與你一同生活。 你不可為了利息借錢給他,也不可為了高利而借糧。 我是耶和華—你們的 神,曾領你們從 埃及 地出來,為要把 迦南 地賜給你們,要作你們的 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