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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17:1-20

申命記 17:1-20 RCUV

「凡有殘疾,有任何惡疾的牛羊,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-你的上帝,因為這是耶和華-你上帝所憎惡的。 「在你中間,在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的各城中,任何一座城裏,若有男人或女人做了耶和華-你上帝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背了他的約, 去事奉別神,敬拜它們,或拜太陽,或拜月亮,或拜天上的萬象,是我不曾吩咐的。 有人告訴你,你也聽見了,就要細心探聽。看哪,是真的,確實有這可憎的事在 以色列 中發生,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,用石頭把這男人或女人處死。 要憑兩個證人或三個證人的口,才可以把他處死,不可只憑一個證人的口處死他。 證人要先動手,然後眾百姓也動手把他處死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。 「你城中若有難以判斷的案件,涉及流血,訴訟,或毆打等爭訟的事,你就要起來,上到那裏,耶和華-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, 去見 利未 家的祭司和當時的審判官,求問他們,他們必將判決指示你。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決,你要執行,謹守遵行他們一切所教導你的。 要按照所教導你的律法、所告訴你的典章去執行;他們指示你的判決,你不可偏離左右。 若有人擅自行事,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-你上帝那裏事奉的祭司,或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要處死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 以色列 中除掉。 眾百姓聽見了都要害怕,不再擅自行事了。」 「你到了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的地,得了那地居住在其中的時候,若說:『我要立王治理我,像我四圍所有的國家一樣』, 你一定要立耶和華-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你的王。要從你弟兄中立一人為你的王,不可立你弟兄之外的外邦人治理你。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為加添馬匹使百姓回 埃及 去,因耶和華曾對你們說:『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』 王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免得他的心偏離;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 他登了國度的王位之後,要在 利未 家的祭司面前,將這律法書為自己抄寫一份在書卷上。 這書要存在他那裏,他一生的年日要誦讀,好使他學習敬畏耶和華-他的上帝,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話和這些律例, 免得他的心向弟兄高傲,偏離了這誡命,或向右或向左。這樣,他和他的子孫就可以長久作王治理 以色列 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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