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记 11:3-23
利未记 11:3-23 CUNPSS-神
凡蹄分两瓣、倒嚼的走兽,你们都可以吃。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:骆驼-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 沙番-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 兔子-因为倒嚼不分蹄,就与你们不洁净; 猪-因为蹄分两瓣,却不倒嚼,就与你们不洁净。 这些兽的肉,你们不可吃;死的,你们不可摸,都与你们不洁净。 「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:凡在水里、海里、河里、有翅有鳞的,都可以吃。 凡在海里、河里,并一切水里游动的活物,无翅无鳞的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 这些无翅无鳞、以为可憎的,你们不可吃它的肉;死的也当以为可憎。 凡水里无翅无鳞的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 「雀鸟中你们当以为可憎、不可吃的乃是:雕、狗头雕、红头雕、 鹞鹰、小鹰与其类; 乌鸦与其类; 鸵鸟、夜鹰、鱼鹰、鹰与其类; 鸮鸟、鸬鹚、猫头鹰、 角鸱、鹈鹕、秃雕、 鹳、鹭鸶与其类;戴𬸊与蝙蝠。 「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,有足有腿,在地上蹦跳的,你们还可以吃。 其中有蝗虫、蚂蚱、蟋蟀与其类;蚱蜢与其类;这些你们都可以吃。 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,你们都当以为可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