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18:21-24
民數記 18:21-24 新標點和合本, 神版 (CUNP-神)
「凡 以色列 中出產的十分之一,我已賜給 利未 的子孫為業;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,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。 從今以後, 以色列 人不可挨近會幕,免得他們擔罪而死。 惟獨 利未 人要辦會幕的事,擔當罪孽;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。他們在 以色列 人中不可有產業; 因為 以色列 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,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,我已賜給 利未 人為業。所以我對他們說:『在 以色列 人中不可有產業。』」
民數記 18:21-24 和合本2010 (和合本修訂版) (繁體字) 神版 (和合本2010 - 神版)
「至於 利未 的子孫,看哪,我已賜給他們 以色列 所有出產的十分之一為業,作為他們在會幕中事奉的酬勞。 以色列 人不可再挨近會幕,免得他們擔當罪而死。 惟獨 利未 人要在會幕中事奉,他們要擔當罪孽,作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。他們在 以色列 人中不可有產業; 因為 以色列 人出產的十分之一,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,我已賜給 利未 人為業。所以我對他們說,他們不可在 以色列 人中有產業。」
民數記 18:21-24 新譯本 (CNV)
“至於利未的子孫,我已經把以色列中所有的十分之一,賜給了他們作產業,這是為酬報他們在會幕裡辦理的事務。從今以後,以色列人不可走近會幕,免得他們負罪而死。唯獨利未人要辦理會幕的事,要擔當他們的罪孽,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;在以色列人中,他們不可有產業。因為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十分之一,我已經賜給了利未人作產業;所以我對他們說:在以色列人中,他們不可有產業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