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的祖先亞伯拉罕,把他的兒子以撒獻在祭壇上,不是因行為稱義嗎?你看,他的信心與行為是一致的,信心就因著行為得到完全了;這正應驗了經上所說的:“亞伯拉罕信 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”他也被稱為 神的朋友。可見人稱義是因著行為,不僅是因著信心。照樣,妓女喇合接待了探子,又從另一條路把他們送走,不也是因行為稱義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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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照全部譯本: 雅各書 2:21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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