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1:1-32
出埃及記 21:1-32 CCB
「你要向百姓頒佈下列法令。 你若買一個 希伯來 人當奴僕,他必須服侍你六年,到第七年便可以獲得自由,不用支付任何贖金。 他來的時候若是單身,就可以單身離開。他來的時候若有妻子,就可以帶妻子一起離開。 倘若主人給他娶了妻,妻子生了兒女,那麼期滿的時候,他只能單獨離開,他的妻兒要歸主人。 倘若奴僕說,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我不願意離去做自由人。』 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面前,讓他靠著門或門框,用錐子為他穿耳洞。這樣,他就要永遠服侍主人。 倘若有人把女兒賣為婢女,她不可像男僕那樣離開。 倘若買她的主人本想把她留給自己,後來卻不喜歡她,就必須讓她贖身。主人無權把她轉賣給外族人,因為是主人對她不守信用。 倘若是買來給自己的兒子,就要把她當作自己的女兒一般看待。 倘若有人娶了婢女為妻,後來又另娶,他還是要照常供給她飯食和衣服,並履行同房的義務。 倘若主人不履行以上的三個條件,婢女就可以隨時離開,不用繳付任何贖金。 「打人致死的,必須被處死。 倘若不是故意殺人,而是上帝許可那人死在他手裡,他就可以逃往我指定的地方。 倘若是蓄意殺人,就算他逃到我的祭壇那裡,也要把他拉出來處死。 毆打父母的,必須被處死。 綁架他人販賣或自用的,必須被處死。 咒罵父母的,必須被處死。 倘若吵架時一方用拳頭或石塊致另一方受傷、躺臥在床,但不至於死, 日後能起床扶著拐杖到戶外走,傷人者便不算有罪,但要賠償受傷者停工期間的損失,並要負責治好他。 「倘若有人用棍子打他的僕婢,導致僕婢當場死亡,他必須受懲罰。 倘若傷者過了一兩天才死去,主人就可免刑,因為死者是他的財產。 倘若有人彼此鬥毆,傷了孕婦,導致早產,但未造成其他傷害,傷人者要按她丈夫所要求的金額,經審判官判定以後,如數賠償。 倘若還有其他傷害,傷人者就要以命償命,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以燒傷還燒傷,以創傷還創傷,以毆打還毆打。 「主人若打壞僕婢的一隻眼睛,就要因此讓僕婢自由離去。 同樣,倘若他打掉了僕婢的一顆牙齒,也要因此而釋放僕婢。 「倘若有牛牴死了人,要用石頭打死那頭牛,並且不可吃牠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 但倘若牛常常用角牴人,並且已經有人向牛的主人投訴,他卻不拴好牛,以致牛牴死了人,就要用石塊打死牛,並處死主人。 若判他以錢贖命,不論金額多少,他都得照付。 牛若牴死了別人的兒女,也要照以上的條例辦理。 牛若牴死了別人的僕婢,牛的主人要賠七兩銀子給那僕婢的主人,並要用石頭打死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