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7:11-21
利未記 7:11-21 RCUV
「獻給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是這樣: 若有人為感謝獻祭,就要把用油調和的無酵餅、抹了油的無酵薄餅,和用油調勻細麵做成的餅,與感謝祭一同獻上。 要用有酵的餅,和那為感謝而獻的平安祭,與供物一同獻上。 他要從每一種供物中拿一個餅,獻給耶和華為舉祭,是要歸給那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。 為感謝而獻的平安祭的肉,要在獻祭當天吃,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。 若所獻的是還願祭或甘心祭,要在獻祭當天吃,剩下的,第二天也可以吃。 第三天,所剩下的祭肉要用火焚燒。 第三天若吃平安祭的肉,必不蒙悅納,所獻的也不算為祭;這祭物是不潔淨的,凡吃這祭物的,必擔當自己的罪孽。 「沾了不潔淨之物的肉就不可吃,要用火焚燒。至於其他的肉,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這肉; 但不潔淨的人若吃了獻給耶和華平安祭的肉,這人必從民中剪除。 若有人摸了不潔之物,無論是人體的不潔淨,或是不潔的牲畜,或是不潔的可憎之物 ,再吃了獻給耶和華平安祭的肉,這人必從民中剪除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