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的祖宗 亞伯拉罕 把他兒子 以撒 獻在壇上,豈不是因行為得稱義嗎?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相輔並行,而且信心是因著行為才得以成全的。 這正應驗了經上所說:「 亞伯拉罕 信了上帝,這就算他為義」;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。 這樣看來,人稱義是因著行為,不是單因著信。 同樣,妓女 喇合 接待使者,又放他們從另一條路出去,不也是因行為稱義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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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照全部譯本: 雅各書 2:21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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