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太福音 5:21-30
馬太福音 5:21-30 和合本2010 (和合本修訂版) (繁體字) 神版 (和合本2010 - 神版)
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;『凡殺人的,必須受審判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廢物的,必須受議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白痴的,必須遭受地獄的火。 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,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, 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祭物。 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,就要趕快與他講和,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,法官交給警衛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 我實在告訴你,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,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 「你們聽過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,就把它挖出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。 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,就把它砍下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下地獄。」
馬太福音 5:21-30 新譯本 (CNV)
“你們聽過有這樣吩咐古人的話:‘不可殺人,殺人的必被判罪。’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是向弟兄發怒的,必被判罪。人若說弟兄是‘拉加’,必被公議會審判;人若說弟兄是‘摩利’,必難逃地獄的火。所以你在祭壇上獻供物的時候,如果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對你不滿,就當在壇前放下供物,先去與弟兄和好,然後才來獻你的供物。趁著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的時候,要趕快與他和解,免得他抓你去見法官,法官把你交給獄警,關在監裡。我實在告訴你,除非你還清最後一分錢,否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。 “你們聽過有這樣的吩咐:‘不可姦淫。’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是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心裡已經犯了姦淫。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犯罪,就把它挖出來丟掉;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分,勝過全身被丟進地獄裡。如果你的右手使你犯罪,就把它砍下來丟掉;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分,勝過全身進到地獄裡去。
馬太福音 5:21-30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;『凡殺人的,必須受審判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廢物的,必須受議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白痴的,必須遭受地獄的火。 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,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, 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祭物。 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,就要趕快與他講和,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,法官交給警衛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 我實在告訴你,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,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 「你們聽過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,就把它挖出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。 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,就把它砍下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下地獄。」
馬太福音 5:21-30 新標點和合本, 神版 (CUNP-神)
「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『不可殺人』;又說:『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』 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 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,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,先去同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禮物。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,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,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 我實在告訴你,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,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 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 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,就剜出來丟掉,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。 若是右手叫你跌倒,就砍下來丟掉,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下入地獄。」
馬太福音 5:21-30 當代譯本 (CCB)
「你們聽過吩咐古人的話,『不可殺人,殺人的要受審判。』 但我告訴你們,凡無緣無故向弟兄發怒的,要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白癡的,要受公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笨蛋的,難逃地獄的火。 「所以,你在祭壇前獻祭的時候,要是想起有弟兄和你有過節, 就該把祭物留在祭壇前,先去跟他和好,然後再來獻祭。 「趁著你和告你的人還在去法庭的路上,你要趕緊與對方和解,以免他把你交給審判官,審判官把你交給差役,把你關進監牢。 我實在告訴你,要是有一分錢沒有還清,你絕不能從那裡出來。 「你們聽過這樣的話,『不可通姦。』 但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他在心裡已經犯了通姦罪。 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犯罪,就剜掉它!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分,也比整個人被扔進地獄好。 如果你的右手使你犯罪,就砍掉它!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分,也比整個人下地獄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