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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太福音 5:21-48

馬太福音 5:21-48 CNV

“你們聽過有這樣吩咐古人的話:‘不可殺人,殺人的必被判罪。’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是向弟兄發怒的,必被判罪。人若說弟兄是‘拉加’,必被公議會審判;人若說弟兄是‘摩利’,必難逃地獄的火。所以你在祭壇上獻供物的時候,如果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對你不滿,就當在壇前放下供物,先去與弟兄和好,然後才來獻你的供物。趁著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的時候,要趕快與他和解,免得他抓你去見法官,法官把你交給獄警,關在監裡。我實在告訴你,除非你還清最後一分錢,否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。 “你們聽過有這樣的吩咐:‘不可姦淫。’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是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心裡已經犯了姦淫。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犯罪,就把它挖出來丟掉;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分,勝過全身被丟進地獄裡。如果你的右手使你犯罪,就把它砍下來丟掉;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分,勝過全身進到地獄裡去。 “又有這樣的吩咐:‘人若休妻,就應當給她休書。’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如果不是因她不貞,就是促使她犯姦淫;無論誰娶了被休的婦人,也就是犯姦淫了。 “你們又聽過有這樣吩咐古人的話:‘不可背約,向主許的願都要償還。’可是我告訴你們,總不可發誓,不可指著天發誓,因為天是 神的寶座;不可指著地發誓,因為地是 神的腳凳;不可指著耶路撒冷發誓,因為它是大君王的京城;也不可指著自己的頭發誓,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。你們的話,是就說‘是’,不是就說‘不是’;如果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。 “你們聽過有這樣的吩咐:‘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’可是我告訴你們,不要與惡人對抗,有人打你的右臉,把另一邊也轉過來讓他打;有人要告你,想拿你的襯衫,就連外套也讓他拿去。有人要強迫你走一里路,就陪他走兩里。有求你的,就給他;想借貸的,也不可拒絕。 “你們聽過有這樣的吩咐:‘當愛你的鄰舍,恨你的仇敵。’可是我告訴你們,當愛你們的仇敵,為迫害你們的祈禱,好叫你們成為你們天父的兒子;因為他使太陽照惡人,也照好人;降雨給義人,也給不義的人。如果你們只愛那些愛你們的人,有甚麼賞賜呢?稅吏不也是這樣作嗎?如果你們單問候你們的弟兄,有甚麼特別呢?教外人不也是這樣作嗎?所以你們要完全,正如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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