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1:1-11

出埃及記 21:1-11 CNV

“你要在眾民面前訂立的典章是這樣的。如果你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;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他若是單身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是有婦之夫,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。他的主人若是給他妻子,妻子又給他生了兒女,那麼妻子和兒女都要歸給主人,他自己要單獨出去。如果那奴僕明明說:‘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’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帶到審判官那裡,又要把他帶到門前,或是門柱旁;他的主人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如果有人把女兒賣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以後又不喜歡她,就要准她贖身;主人沒有權力可以把她賣給外族人,因為主人曾經欺騙了她。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,就必須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。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,那麼,對她的飲食、衣著和性的需要,仍然不可減少。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