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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太福音 5:21-42

馬太福音 5:21-42 RCUV

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;『凡殺人的,必須受審判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廢物的,必須受議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白痴的,必須遭受地獄的火。 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,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, 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祭物。 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,就要趕快與他講和,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,法官交給警衛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 我實在告訴你,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,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 「你們聽過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,就把它挖出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。 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,就把它砍下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下地獄。」 「又有話說:『無論誰休妻,都要給她休書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休妻的,除非是因不貞的緣故,否則就是使她犯姦淫了;人若娶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 「你們又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背誓,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甚麼誓都不可起。不可指著天起誓,因為天是上帝的寶座。 不可指著地起誓,因為地是他的腳凳;也不可指著 耶路撒冷 起誓,因為 耶路撒冷 是大君王的京城。 又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,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。 你們的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。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。」 「你們聽過有話說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 但是我告訴你們:不要與惡人作對。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另一邊也轉過去由他打。 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裏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。 有人強迫你走一里路,你就跟他走二里。 有求你的,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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