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90年在上海舉行的第二屆「在華新教傳教士大會」(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Protestant Missionaries of China;第一屆於1877年舉行)是中文《聖經》翻譯歷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。大會正式決議「和合本聖經」的翻譯工作。在「聖經唯一,譯本則三」(one Bible in three versions)的大原則上,大會決定根據當時國內漢語的不同形式,將《聖經》翻譯成三個版本:深文理、淺文理、官話(或國語)。每部譯本的翻譯計劃各有一個執行委員會:兩部文言譯本各自成立十二人的委員會(五名英國人、五名美國人和兩名德國人),而官話譯本則由「十名來自中國官話通行地區的代表」組成。除了負責選出翻譯人員,執行委員會還訂定各譯本的翻譯方案,共有八項條款;前三項因應個別翻譯計劃而定下的特殊原則,後五項則為三個翻譯計劃的共同準則,其中有幾點是值得留意:
- 第四項規定以英文Revised Version(1881-1885,Authorized Version的官方修訂版)作為和合譯本翻譯的根據,若有任何差異,均按Authorized Version作出取捨;
- 第五項指出,為了謹守聖經惟一,譯本則三的原則,譯經人員必須在解釋經文的決定上,要與其他翻譯組達成一致的共識(此外,各翻譯小組也共同制定了十八條翻譯細則,冒求彼之間能達致最大程度的協調);
- 第八項進一步說明,既然英國和美國聖經會對這三個翻譯項目提供經濟上的支持,翻譯完成后,兩個聖經公會將共同擁有和出版這些譯本,並自行採用有關 God 、 Spirit 和 baptize 的中文譯名,又可以按需要提供解釋性讀文、書頁、章首和段首、地圖與其他附加資料。(在經濟支持方面,蘇格蘭聖經會也有支助部分費用。)
在大部分情況下,每個譯者都有一個中國助手。然而,很少助手有機會參與討論(因為一般都不懂英文),亦無投票權。他們的職責僅限於修改文體和更正語法,而意見也不一定被採納,因為傳教士的傾向往往是要貼近原文或英文。現存的歷史資料極少有清楚交待他們的名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