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26
26
遵行誡命者蒙福
(申7.12–24;28.1–14)
1「你們不可為自己造虛無的神明,不可豎立雕刻的偶像或柱像,也不可在你們的地上安放石像,向它跪拜,因為我是耶和華—你們的 神。 2你們要謹守我的安息日,敬畏我的聖所。我是耶和華。
3「你們若遵行我的律例,謹守我的誡命,實行它們, 4我必按時降雨給你們,使地長出農作物,田野的樹結出果實。 5你們打穀物要打到摘葡萄的時候,摘葡萄要摘到播種的時候。你們要吃糧食得飽足,在你們的地上安然居住。 6我要賜平安在地上;你們躺臥,無人驚嚇。我要使你們地上的惡獸消滅,刀劍必不穿越你們的地。 7你們要追趕仇敵,他們必倒在你們刀下。 8你們五個人要追趕一百人,一百人要追趕一萬人;仇敵必在你們面前倒在刀下。 9我要眷顧你們,使你們生養眾多,也要與你們堅立我的約。 10你們要吃儲存的陳糧,又要為新糧清理陳糧。 11我要在你們中間立我的帳幕,我的心也不厭惡你們。 12我要行走在你們中間,作你們的 神,你們要作我的子民。 13我是耶和華—你們的 神,曾將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,使你們不再作埃及人的奴僕;我曾折斷你們所負的軛,使你們挺身前行。」
違反誡命者遭禍
(申28.15–68)
14「你們若不聽從我,不遵行這一切的誡命, 15厭棄我的律例,心中厭惡我的典章,不遵行我一切的誡命,背棄了我的約, 16我就要這樣對待你們:我必使驚惶臨到你們,使你們患癆病,害熱病,以致眼睛失明,身體衰弱。你們要白白撒種,因為仇敵要吃盡你們所種的。 17我要向你們變臉,使你們敗在仇敵的面前。恨惡你們的必管轄你們;無人追趕,你們卻要逃跑。 18如果這樣,你們還不聽從我,我就要因你們的罪,加重七倍懲罰你們。 19我必粉碎你們因勢力而有的驕傲,又要使你們的天堅如鐵,地硬如銅。 20你們勞力卻白費,因為你們的地沒有出產,地上的樹也不結果實。
21「你們行事若與我作對,不肯聽從我,我就要因你們的罪,加重七倍災禍擊打你們。 22我要打發野地的走獸到你們中間,奪去你們的兒女,吞滅你們的牲畜,使你們人數減少,道路荒涼。
23「如果這樣,你們還不接受管教歸向我,行事與我作對, 24我就要行事與你們作對,因你們的罪,加重七倍擊打你們。 25我要使刀劍臨到你們,報復你們的背約。你們若被趕入城中,我要降瘟疫在你們中間,把你們交在仇敵手中。 26我要斷絕你們糧食的供應#26.26「糧食的供應」:原文直譯「糧食的杖」。,使十個女人用一個烤爐給你們烤餅,按配給的定量秤給你們。你們要吃,卻吃不飽。
27「如果這樣,你們還不聽從我,行事與我作對, 28我就要向你們發烈怒,行事與你們作對,因你們的罪,加重七倍懲罰你們。 29你們要吃你們兒子的肉,也要吃你們女兒的肉。 30我要摧毀你們的丘壇,砍掉你們的香壇,把你們的屍首扔在你們偶像的殘骸上。我的心也必厭惡你們, 31使你們的城鎮變成廢墟,你們的眾聖所變荒涼,我也不聞你們芬芳的香氣。 32我要使這地變荒涼,甚至佔領這地的敵人都驚訝。 33我要把你們驅散到列國中,也要拔刀追趕你們。你們的地要成為荒涼,你們的城鎮要變成廢墟。
34「當你們在敵人之地的時候,你們的地要在一切荒涼的日子重享安息;在那時候,地要休息,重享安息。 35地在一切荒涼的日子都要安息,這是你們住在其上的時候所不能得的安息。 36至於你們倖存的人,我要使他們在敵人之地心中驚慌,甚至風吹落葉的聲音也把他們嚇跑。他們要逃避,像人逃避刀劍,雖無人追趕,卻要跌倒。 37雖然無人追趕,他們卻要彼此絆倒,像逃避刀劍一樣。你們在仇敵面前必站立不住。 38你們要在列國中滅亡,敵人之地要吞滅你們, 39你們倖存的人必因自己的罪孽在敵人之地衰殘,也要因祖先的罪孽衰殘。
40「他們要承認自己的罪孽和祖先的罪孽,就是背叛我,行事與我作對的過犯。 41我也行事與他們作對,把他們遣送到敵人之地。那時,他們未受割禮的心若肯謙卑,也服了罪孽的懲罰, 42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的約,記念我與以撒的約,與亞伯拉罕的約;我也要記念這地。 43地被他們離棄,因他們不在而荒涼的時候,就要重享安息。他們服了罪孽的懲罰,因為他們厭棄我的典章,心中厭惡我的律例。 44雖然如此,當他們在敵人之地時,我卻不厭棄他們,不厭惡他們,將他們全然滅絕,也不背棄我與他們的約,因為我是耶和華—他們的 神。 45我要為他們的緣故記念我與他們祖先的約;我在列國眼前曾把他們的祖先從埃及地領出來,為要作他們的 神。我是耶和華。」
46這些律例、典章和法度是耶和華在西奈山上藉着摩西與以色列人立的。
Currently Selected:
利未記 26: 和合本2010 - 神版
Highlight
Share
Copy
Want to have your highlights saved across all your devices? Sign up or sign in
和合本2010(和合本修訂版)經文 2006,2010香港聖經公會
版權所有 香港聖經公會
本會歡迎作者、出版者或機構於書籍、刊物或其他媒體中引用《和合本2010(和合本修訂版)》經文。凡引用不超過一千節經文,其中不包含完整的書卷,或只佔書刊或產品內容一半以下,使用者無須預先獲得本會批准。惟必須在書刊或產品的版權頁或顯眼處註明:「經文引自《和合本2010(和合本修訂版)》,版權屬香港聖經公會所有,蒙允准使用。」
除上述情況外,使用者無論以任何形式引用《和合本2010(和合本修訂版)》經文,包括印刷、影印、錄音、視像,或任何資料儲存、複製或傳送,均須先得本會書面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