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1
21
未結案的謀殺案件
1「在耶和華—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發現有人被殺,暴屍野地,不知道是誰殺的, 2長老和審判官#21.2「審判官」:撒瑪利亞五經是「官長」。就要出去,從屍體那裏量起,量到四圍的城鎮, 3看哪一座城最靠近這屍體,那城的幾位長老就要取一頭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; 4那城的長老要把這母牛犢牽到流着溪水、未曾耕耘、未曾撒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斷牠的頸項。 5利未人祭司要近前來,因為耶和華—你的 神揀選他們來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並且有任何的爭訟和毆打,都由他們的口判決。 6離屍體最近的那座城的每位長老要在山谷中,在頸項被打斷的母牛犢上面洗手, 7聲明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 8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百姓以色列,不要讓無辜的血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他們流血的罪就必得赦免。 9你行了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中間除掉無辜的血。」
娶女俘虜的條例
10「你出去與仇敵作戰的時候,耶和華—你的 神將他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為俘虜。 11若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美麗的女子,喜歡她,要娶她為妻, 12就可以帶她到你家去。她要剪頭髮,修指甲, 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為自己父母哀哭一個月。然後,你就可以與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 14以後你若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自由離開,絕不可為錢把她賣了,也不可把她當奴隸看待,因為你已經佔有過她。」
長子的繼承權
15「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寵愛的,另一個是失寵的#21.15「失寵的」:原文是「被恨的」;下同。,她們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他失寵妻子生的; 16到了分產業給兒子的時候,不可將自己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他失寵妻子所生的長子之上。 17他必須認失寵妻子所生的兒子為長子,在所有的產業中給他雙分,因為這兒子是他壯年時生的,長子的名分應當是他的。」
逆子的處置
18「人若有頑梗忤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然懲戒他,他還是不聽從他們, 19父母就要抓住他,帶他出去到當地的城門,本城的長老那裏, 20對本城的長老說:『我們這個兒子頑梗忤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 21然後,城裏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,全以色列聽見了都要害怕。」
其他條例
22「人若犯了死罪被處死,你把他掛在木頭上, 23不可讓屍體留在木頭上過夜,一定要當日把他埋葬,因為被掛的人是 神所詛咒的。你不可玷污耶和華—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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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1: 和合本2010 - 神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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